海外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梳理
海外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梳理(更新版)
TPPERSON按:此前TPPERSON曾整理推送过该资料,8月31日新《个税法》通过后,一些内容如附加减除费用及纳税申报等已经废止或修改,这几天一些微信朋友圈的朋友在咨询未来个人境外所得将如何缴纳个税问题,因此,TPPERSON特根据新《个税法》对该资料进行更新,理解随着《个税法》的修改及其立即要修改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其相应配套的一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也将会进行修改。
| 序号 | 项目 | 政策文件 | 具体内容 |
| 1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修改) |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 ||
| 国税发〔1994〕89号 |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 | ||
| 2 | 所得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修改)及 |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 国税发〔1994〕89号 |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五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 ||
| 3 | 减除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 第六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修改) |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合计额为4800元。) |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待修改) | ||
| 4 | 外币折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修改) |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 ||
| 5 | 境外税额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修改) |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 ||
| 国税发[1994]044号 |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 ||
| 6 | 基础信息报告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
| 国税发[2005]205号 |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 ||
| 7 | 申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
| 国税发〔1994〕44号 |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 ||
| 8 | 代扣代缴 | 国税发〔1994〕44号 |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八条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 ||
| 9 | 处罚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附件:
主要涉及的政策法规目录
| 序号 | 政策文件 |
| 1 | 我国已经对外签署的的107个税收协定(安排),并密切关注其执行及修订情况已经新签协议的进展情况。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及其实施条例(待修改)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
| 6 |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
| 8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