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包住”涉税政策处理探讨
新闻:昨日,“深圳市第三十九届技术技能人才招聘会”在市劳动就业大厦举行,80多家企业提供2000多个招聘岗位。记者发现,为了更好招聘人才,不少公司开出了包住条件。(2015-07-22 15:20 深圳新闻网)
那么企业“包住”涉及哪些税呢?这些税的问题政策层面和各地对此的理解又是如何呢?本文试图从相关政策和答疑层面去探讨企业“包住”的涉税问题。
一:职工宿舍之房产税
职工宿舍房产税,以下主要从财税[2000]125号 发布及发布之后各地答疑 ,到2013年94号文对125号文存在争议的问题再次确认,以及2013年94号文发布后的各地仍然存在答疑不一的问题。进行探析。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地方规定:
广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已经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废】
新疆: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3〕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宿舍(住房),其房产税如何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区局(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1986〕197号通知)曾明确:企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均属征税范围,应照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明确:“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文涉及的房产税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住房出租。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住房),应属于企业本身的自用房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偿提供给职工的宿舍(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各地答疑:(2000年125号文发布至2013年94号文发布期间)
| 类型 | 地方 | 答疑 |
| 征收 | 福建 | 我公司在福州某区购入高档住宅350�(2.5万元/�),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请问能否按照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员工免费使用该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1-07-01 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公司将自有住宅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不征营业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正常情况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房屋免费给员工居住,不确认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报销或现金形式给予员工的住宿费,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湖南 | 请问公司自有房屋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需要交纳房产税吗?发布时间:2012-04-23 | |
| 河南 | 公司自有职工宿舍楼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宿舍楼是否免交房产税?发布日期:2013-10-17 | |
| 不征收 | 湖北 | 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发布日期:2010-03-30 |
| 安徽 | 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暂免房产税?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且收取的租金已入账并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此情况下能否暂免房产税?发布日期:2010-09-08 | |
| 辽宁 | 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发布日期: 2013-07-11 | |
| 注 | 1.有的观点认为总局文件,未明确,所以各地肯定执行就不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