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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
: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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