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总结
笔者将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注明的备注栏信息分为自行开具与税务机关代开两大类进行总结。
一、自行开具
| 业务类型 | 备注栏信息 | 文件依据 |
| 运输服务 | 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号 |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号 | |
| 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 差额征税开票 | 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 预付卡 |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 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 公告2016年第45号 |
| 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办退税专用 | 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二、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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