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促进文化教育发展政策

国办发[2008]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财教〔2009〕126号 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产业

1. 定义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 国统字[2004]24号

2. 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核心层

(1) 新闻服务

(2) 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3)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4) 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

(5) 网络文化服务

(6)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7) 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

(8) 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9) 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 国统字[2004]24号


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 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增值税

1. 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2. 转制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10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