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结算问题?
问:我公司属于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将所收到的销售收入计入了预收账款项目中,将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配套和前期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中,这样会计核算是否妥当?
答:按照《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二、“开发间接费用”期末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开发间接费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开发成本”科目:
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待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四、“经营成本”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贷记“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综上所述,只有“开发间接费用”需要按月结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开发成本” 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方可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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