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汇兑损益税前扣除规定的两个文件的理解
国税函[2008]264号件的规定明确的是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汇兑损失准予扣除的条件,二者并无矛盾,应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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