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
近期发生的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给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公路、铁路、电力等受到影响,10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
面对自然灾害,应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有很多卓有成效的措施。但是,综合来看,防治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还不尽完善。在《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都没有涉及税收的内容。在现代社会,自然灾害与税收关系越来越密切。自然灾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经济损失,使税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会使特定时期财政支出显著增加。因此,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在防灾救灾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当前我国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特点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比较集中于农、林、牧、渔等基础行业。我国陆续制定了多项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但其中有超过1/3是针对农、林、牧、渔、矿业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调节手段比较单一。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应对自然灾害的损失处理主要以直接减免税收、冲减应税收入(所得)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的方式较少。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项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上,税收优惠可以通过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减免税、退税、成本核算、税项扣除、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多种手段实现。由此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丰富。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法律法规中。目前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分散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单个税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体系。自然灾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特殊情况,应当有一套在特殊时期便于有效执行的税收政策体系。
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科学技术和物资设备对防灾救灾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对此予以支持。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购置的防灾自救设备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的。现行税收政策中,还没有专门对企业采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
面对自然灾害,应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有很多卓有成效的措施。但是,综合来看,防治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还不尽完善。在《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都没有涉及税收的内容。在现代社会,自然灾害与税收关系越来越密切。自然灾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经济损失,使税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会使特定时期财政支出显著增加。因此,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在防灾救灾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当前我国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特点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比较集中于农、林、牧、渔等基础行业。我国陆续制定了多项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但其中有超过1/3是针对农、林、牧、渔、矿业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调节手段比较单一。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应对自然灾害的损失处理主要以直接减免税收、冲减应税收入(所得)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的方式较少。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项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上,税收优惠可以通过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减免税、退税、成本核算、税项扣除、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多种手段实现。由此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丰富。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法律法规中。目前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分散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单个税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体系。自然灾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特殊情况,应当有一套在特殊时期便于有效执行的税收政策体系。
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科学技术和物资设备对防灾救灾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对此予以支持。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购置的防灾自救设备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的。现行税收政策中,还没有专门对企业采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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