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有房屋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交土地增值,但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对吗?
理解是正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