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在2004年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企业当时没有足够资金发放补偿金,于是约定在以后年度分两次支付,在2007年企业发放4万元补偿金,2008年又发放了2万元补偿金。企业应当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应当将2007年和2008年分别发放的补偿金合并起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第一次发放补偿金的时间确定,2006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85317元,企业发放的补偿金6万元低于该标准,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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