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固定资产退税问题?
我单位是社会福利企业,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退税处理,我单位的固定资产是直接做进项处理还是像其它企业一样,进项按季度退税呢?
具体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 )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具体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 )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 上一篇
房地产企业低价促销售房涉税政策解答
下一篇 →
合同主体变更能否重新贴花?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