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12月份工资,在2009年1月发放,汇算时这笔工资收入是否要计算在内?
问:某企业已申请个人所得税年薪制,12月份的工资已计提,但在2009年1月5日实际发放,在汇算时,这笔工资收入是否要计算在内?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年薪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年薪制管理,总体原则是计税依据采取收付实现制,按年计算,按月预扣,年终清算。
因此,该年薪制企业年终汇算时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税依据。
← 上一篇
个人转让商标使用权需要到哪里申请开票
下一篇 →
请问,自建自用房办理房产证要缴纳契税吗?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