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问:我公司是2007年8月份被市民政局认定的福利企业,2007年11月份开始为残疾职工交纳养老保险,12月份税务机关认定为退税企业。2007年11月交纳增值税25万元,12月份0申报。2008年元月份申请12月份的即征即退时,能否从11月份以前(当年)的税款中返还?
国税发67号原文:……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
答:不能从11月份以前(当年)的税款中返还。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其前提必须从税务机关认定为退税企业,并为残疾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起,之前的不能包括在内。
国税发67号原文:……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
答:不能从11月份以前(当年)的税款中返还。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其前提必须从税务机关认定为退税企业,并为残疾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起,之前的不能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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