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投资有何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用人民币投资受什么限制,是否只能使用公司的利润进行投资?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重申:
一、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二、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三、外商提供上述证明后,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以人民币出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规定: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复函中同时强调:目前,原则上仍不允许外商以非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出资。外方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后的依法分配所得人民币和转股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再投资,在政策上应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重申:
一、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二、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三、外商提供上述证明后,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以人民币出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规定: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复函中同时强调:目前,原则上仍不允许外商以非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出资。外方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后的依法分配所得人民币和转股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再投资,在政策上应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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