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问:增值税确认时,什么时候视同销售计入销项税额,什么时候计入进项税额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中,除了(一)中的进项税额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外,其余各项都应该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这些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是外购的货物直接被消耗,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那么,这些已经核算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在处理时就应该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自产产品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因为之前没有缴纳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应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说明: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如在建工程,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中,除了(一)中的进项税额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外,其余各项都应该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这些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是外购的货物直接被消耗,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那么,这些已经核算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在处理时就应该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自产产品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因为之前没有缴纳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应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说明: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如在建工程,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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