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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问: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因此,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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