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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国税函[2007]305号有何影响?

企业向职工个人租赁小汽车使用,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规定,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要计入计税工资,根据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即上述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需要参与计税工资计算,那么在新税法下,此规定有何影响?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

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各项费用已没有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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