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无业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业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没有应纳税额的,应当办理零申报,不缴纳税款。
答: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没有应纳税额的,应当办理零申报,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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