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商业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