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正在多地上演的关于消费税的悲催故事
最近接触到两家倒霉企业,说他们有两种产品被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了消费税。一种是煤化工企业的“混合碳五”产品,一种是普通工业企业的“煤焦油”产品。
税务机关给出的征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及2013年第50号。
具体依据: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由于上述两家纳税人(企业)提供不出“混合碳五”和“煤焦油”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更不能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所以,这两种产品被一律视同石脑油征收了消费税;
似乎依据充分,但小刀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试举反例如下:某企业销售压榨花生油,属于成熟定型的产品;该企业同时还销售压榨玉米油产品,玉米油产品也属于成熟定型的产品。注意,该两种产品都有国家标准,或有行业标准(注意,不是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且能提供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自然不会被归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这都没毛病!
但是,假如忽然有一天,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将玉米和花生放在一起混合压榨,得到一种自命名为“玉花油”的产品。
——由于是新产品,肯定没有国家标准;
——由于不属于石油炼化产品,肯定也不会有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由于是创新产品,肯定也不能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这时,税务机关就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及2013年第50号,应该对该企业生产的“玉花油”产品征收消费税!
这时,纳税人就悲催了!
这种逻辑同税务机关对“混合碳五”“煤焦油”产品征收消费税是同一逻辑。
那如何应对呢?
如果您认同这种逻辑,那就乖乖缴纳消费税;
如果您不认同这种逻辑,那就请您说说您的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