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问: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3]40号)的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52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文件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发生,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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