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的矿山维简费等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从事铁矿石开采、加工和销售,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了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并报送了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 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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