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如果2008年12月初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第四季度及有效期3年内预缴是按照15%还是25%的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