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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应在福利费中列支?

  问: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是否要交个税?如果企业利用自备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服务所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支出是否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企业租用外单位的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是否也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第八条 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可以看出: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应并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计交个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利用自备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服务所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支出及租用外单位的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下的非货币性福利中列支,并可以按新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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