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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的费用是否可在2007年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部分发票,开票时间是2006年10月和11月份,由于是从外地邮寄到京的时间延误,在2007年才收到并入账。请问是否可以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为税前扣除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上述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法规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是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进行补扣。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开票时间是2006年10月和11月份的发票,属于2006年度支付的费用,不得在2007年扣除。扣除的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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