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问题
问:中部固定资产扩抵后,有资格抵扣企业还有那些固定资产能否扩抵?
答: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答: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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