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亏损时所得税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本年亏损1114773.79元,年底是否要作以下会计处理: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8693.45 贷 所得税费用278693.45,这样做有不对的地方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应用指南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可以看出:①企业当年亏损,其适用税率为0,而不是-25%;
②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而产生的,亏损不能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③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是由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亏损不能产生递延所得税收益。
您上述提到的当年亏损1114773.79元,如果当期没有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变化的事项,那该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为0,年底不需要作任何会计处理,利润表上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一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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