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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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国税 | 12366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6年7月) 2016.8.29 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 河南国税 |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一2016.5.27 免税试点纳税人(如医院等)移交国税后如何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因此,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免税试点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然后按期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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