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重组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否需要纳税?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款项,乙公司拟将自有的一个独立的生产车间(包括该车间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也包括由此生产车间业务形成的负债和车间所有员工)抵作欠款,此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如果此行为作为转让产权处理,是否不交相关税费(即转让标的为资产减负债的差额部分。甲公司按此差额对应核减本公司的资本金,甲公司的股东向乙公司收取该部分转让款。)?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即将企业整体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权益出卖的行为。即企业整体作为一种实物商品进入市场,相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原来的企业不存在。
根据您问题所述,乙公司将自有的一个独立的生产车间(包括该车间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也包括由此生产车间业务形成的负债和车间所有员工)抵作欠款,只是将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抵债,应不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销售商品的增值税、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房屋等有增值税,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法规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并非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销售额的17%照章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营业额的5%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同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因此,对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乙公司就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甲、乙公司就其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即将企业整体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权益出卖的行为。即企业整体作为一种实物商品进入市场,相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原来的企业不存在。
根据您问题所述,乙公司将自有的一个独立的生产车间(包括该车间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也包括由此生产车间业务形成的负债和车间所有员工)抵作欠款,只是将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抵债,应不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销售商品的增值税、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房屋等有增值税,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法规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并非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销售额的17%照章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营业额的5%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同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因此,对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乙公司就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甲、乙公司就其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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