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能申请减免吗?
外商投资企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在建项目用地,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用地,如果属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用地,如果属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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