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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扣除额?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扣除金额是利润总额的12%还是全额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也是按照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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