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 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 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您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