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旅游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国家每年假期的安排,加上今年公务员根据工龄的长短还可以有不同的带薪休假期。旅游业被称为“绿色产业”和“人文产业”,也是当前促进民生的体现。将成为政府乃至民间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旅游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逐步深入平常百姓生活。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对旅游业税收的管理存在不少漏洞,税源未得到有效控管,应审视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采取有效对策,进一步强化对旅游业良好税收环境的形成及规范化的税务管理。
对旅游业的要分两种业务:一是注册为旅行社的公司;二是以旅游景点服务的公司。进行不同的税务管理。
一是对注册为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旅行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政策,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是对以旅游景点服务的旅游业,从事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而对在旅游景点的特殊经营要分别不同税目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如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如射击、蹦极、卡丁车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经营潜水、照相、服装出租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从事索道、游船和电瓶车等经营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从事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回扣,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行业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就为税收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对其税收管理秩序亟待加以规范
一、对注册为旅行社的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以达少纳营业税,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对该行业的税收难以控管。企业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还有不排除有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还有,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如未冲减营业成本,未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以票面全额入账,虚增营业成本;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账,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账时间;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而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核实,反映出现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管理难的问题,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2、发票使用不规范,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未按实际经营业务填开经营项目,大部分单位存在开具会议费收入的行为,一种情况是旅行社组织的是旅游项目,取得收入后,开具发票时,根据客户要求将经营项目开为会议费,另一种情况是旅行社单纯提供组织会议劳务,但企业记账时对二种经营业务不分别核算,也不保留有关合同,全部按旅游收入申报纳税,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营业税政策,少纳了营业税。对旅行社的会议费收入,由于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不能准确区分有多少是会议业务收入、多少是旅游业务收入,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对会议费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合同的,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也不尽合理,如果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部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企业已按旅游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作为计税金额申报了营业税。二是在成本、费用中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白条支出,以企业自制的《××旅行社回程车(船、机)票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凭证或残缺不全,或所载金额与记账凭证不相一致,或明显与所载业务无关。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的景点门票、车(船、机)票数量众多,客观上造成企业搜集、粘贴困难,企业往往代表性地粘贴一张或几张车(船、机)票或门票,其余以自制的《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扩大成本的需要,也希望借机虚增费用。由此,造成该行业原始凭证管理的混乱。
对旅游业的要分两种业务:一是注册为旅行社的公司;二是以旅游景点服务的公司。进行不同的税务管理。
一是对注册为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旅行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政策,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是对以旅游景点服务的旅游业,从事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而对在旅游景点的特殊经营要分别不同税目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如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如射击、蹦极、卡丁车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经营潜水、照相、服装出租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从事索道、游船和电瓶车等经营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从事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回扣,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行业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就为税收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对其税收管理秩序亟待加以规范
一、对注册为旅行社的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以达少纳营业税,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对该行业的税收难以控管。企业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还有不排除有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还有,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如未冲减营业成本,未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以票面全额入账,虚增营业成本;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账,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账时间;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而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核实,反映出现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管理难的问题,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2、发票使用不规范,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未按实际经营业务填开经营项目,大部分单位存在开具会议费收入的行为,一种情况是旅行社组织的是旅游项目,取得收入后,开具发票时,根据客户要求将经营项目开为会议费,另一种情况是旅行社单纯提供组织会议劳务,但企业记账时对二种经营业务不分别核算,也不保留有关合同,全部按旅游收入申报纳税,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营业税政策,少纳了营业税。对旅行社的会议费收入,由于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不能准确区分有多少是会议业务收入、多少是旅游业务收入,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对会议费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合同的,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也不尽合理,如果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部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企业已按旅游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作为计税金额申报了营业税。二是在成本、费用中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白条支出,以企业自制的《××旅行社回程车(船、机)票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凭证或残缺不全,或所载金额与记账凭证不相一致,或明显与所载业务无关。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的景点门票、车(船、机)票数量众多,客观上造成企业搜集、粘贴困难,企业往往代表性地粘贴一张或几张车(船、机)票或门票,其余以自制的《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扩大成本的需要,也希望借机虚增费用。由此,造成该行业原始凭证管理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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