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是否失效?
2002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应按( 财税[2002]29号)[全文失效]规定执行,还是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执行,此文件是否失效?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至目前2008年为止尚未失效。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应税与免税两种情况, 财税[2002]29号 [全文失效]是对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应税情况的进一步明确,而且对税率进行了修改。
注: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9号 ), 财税[2002]29号 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增值税中简易征收方法总结.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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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至目前2008年为止尚未失效。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应税与免税两种情况, 财税[2002]29号 [全文失效]是对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应税情况的进一步明确,而且对税率进行了修改。
注: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9号 ), 财税[2002]29号 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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