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修理配件费的税务处理
| 固定资产修理配件费的税务处理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款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修理配件费用应依据以上政策规定执行。 |
← 上一篇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下一篇 →
收购茶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