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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出口货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单位应在货物发出时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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