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18个税种及其纳税人定义
我国税种经历增加、精简、合并等过程,截止目前为止,现行实施的税种共有18种,其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16种,由海关征收的2种(不考虑委托海关代征的情形)。16种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保税;2种税种分别是关税、船舶吨税。
以下是税舟摘编的18个税种的现行有效的各税种基础法律法规、历次修改情况,重点摘录了各税种的纳税人的定义范围。
| 序号 | 税种名称 | 现行有效的基础文件 | 历次发布或修订 | 纳税人定义 |
| 1 | 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
| 2 | 消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立法。 | 拟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 |||
| 4 |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 5 | 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6 | 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 7 | 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
| 8 | 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
| 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 10 | 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 11 | 车船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
| 12 |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 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 拟立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
| 13 | 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发布。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 拟立法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
| 14 | 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 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 拟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
| 15 | 烟叶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
| 16 | 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
| 17 | 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备注:明确由海关负责征收。 | 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 18 | 船舶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备注:明确由海关负责征收。 |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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