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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独确认收入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的比例?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件中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为=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则若分支机构发生的营业收入合并总公司一并确认,发票也统一由总公司开具,分支机构就不会再确认收入,那还适用于此公式吗?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比例就不等于1了。

应由总公司按各分公司完成的业务将收入归属于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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