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问题?
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免税。请问:如果理解以上机构、场所?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理解。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按照条例第八条判定,也就是说必须拥有实质性的股权;二是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理解。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按照条例第八条判定,也就是说必须拥有实质性的股权;二是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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