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年底双薪是否可以在2009年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8年的年底双薪是否可以在2009年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给陈某预提 2008 年年底双薪 20000 元,欲在 2009 年发放给陈某,请问 2008 年的奖金可在 2009 年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吗?
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之规定,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
但就何时为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时间”——究竟是取得权益的时间还是实际收到权益的时间,暂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多是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作为“取得所得”的时间,而不是看取得的工资权益属于哪个月的。
因此, 20000 元的 2008 年年底双薪可以在 09 年发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也可放在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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