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自用产品转固定资产如何账务处理?

  问: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于自产自用的产成品转入固定资产时,是否可以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产进项税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做法是否正确?除此之外,还有别的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吗?
  答: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外的地区自产产成品用于固定资产时,要视同销售,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而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自产产成品用于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非应税资产管理,所以这里的自产产成品用于固定资产,也不再视同销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正常扣除,其他的没有区别。会计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贷记产成品即可。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