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是否扣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一国际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现象:1、学生快毕业时,由境外机构A为学生在境内提供毕业拍照服务,并在境外制作成照片寄给学生,付给境外的服务费用及照片费用由我校向学生代收后统一向境外A机构支付,我校不留任何费用。2、学生申请境外的GRE或其它英语考试时,我校向学生代收考试费用后一并向境外考试机构支付,我校不留任何费用。请问:我校代收后又向境外支付的行为需要代境外机构扣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吗?法规依据是什么?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毕业拍照服务,学生申请境外的GRE或其它英语考试且组织的考试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细则第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这两项均为“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营业税细则第二十九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毕业拍照服务,学生申请境外的GRE或其它英语考试且组织的考试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细则第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这两项均为“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营业税细则第二十九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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