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分支机构要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很多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研发。请问: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要就地预缴,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件规定,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的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需要就地预缴,并按总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件规定,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的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需要就地预缴,并按总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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