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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财务会计账面金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就是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企业财务会计账面金额如果与实际发生额一致,两者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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