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房屋出售行为?
我地有一家企业刚开始建厂的时候用的名字是烟台***有限公司,所以购置的土地,建造房子用的材料等都是开的烟台***有限公司的户头,在烟台***有限公司已经入帐,后来嫌名字太小,又重新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虽然前期花的钱都在烟台***入帐了,但是后期的土地证、房权证都是直接办的山东***有限公司的名字,我想问一下,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房屋出售行为,还用缴营业税、附加税等税种吗?如果不用缴,在烟台***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可以直接转移到山东***有限公司的帐面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因此,将购置的土地,建造的房屋由已经入帐在烟台***有限公司的名下,后又转至山东***有限公司的名下,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因此,将购置的土地,建造的房屋由已经入帐在烟台***有限公司的名下,后又转至山东***有限公司的名下,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
← 上一篇
装饰公司的花卉应如何记账?
下一篇 →
以货易货合同如何贴花?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