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A企业将货物销售给B企业,由于未按时交货,B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了违约金或罚款。请问:B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或罚款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明确了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情况: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B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了违约金或罚款不能作进项税额扣除,而应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收入--违约金收入,期末并入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明确了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情况: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B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了违约金或罚款不能作进项税额扣除,而应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收入--违约金收入,期末并入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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