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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26号文优惠政策是否废止?

我是一名军队自主择业干部,请问 财税[2003]26号 文规定:军队自主择业干部一起创办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但地方税务部门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没有明确,是否取消了该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01号 )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3]26号 文没有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因此该文件已经废止。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规定:
第九十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 财税[2003]26号 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部分已不再执行,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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