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是否纳房产税?
我公司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土地与房子是否可以分开交?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在首次执行日应该将土地与房子分开计算,只有房产叫房产税,土地不交房产税;难以合理分配的,只能保持不变,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全部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站在税收筹划的角度,最好将土地与房子分开计算,以降低房产税的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在首次执行日应该将土地与房子分开计算,只有房产叫房产税,土地不交房产税;难以合理分配的,只能保持不变,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全部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站在税收筹划的角度,最好将土地与房子分开计算,以降低房产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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