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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汇算时能否按照14%比例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公司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不再计提福利费,2007年汇算时能否按照14%比例递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贵公司执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不再计提福利费,这是企业财务上按新《通则》要求对福利费的计量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所得税前“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因此,对于未提的企业可以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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