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存货正常盘亏时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如果属于正常盘亏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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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应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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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留意填报说明,关注实操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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